内江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内江市位于天府之国的东南部,座落在美丽富饶的沱江之滨。东连重庆,西接成都,南通自贡、宜宾、泸州,北到遂宁、南充,是川东重镇、四川省规划建设的8个大城市之一。地理位置东经104°15′–105°26′,北纬29°11′–30°2′。内江历史悠久。内江是开发较早的巴蜀腹心城市,东汉建县,曾称汉安、中江,隋文帝时改称内江,至今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1950年设内江专区,1985年改建省辖内江市。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内江行政区划进行再次调整至今。由于历史上盛产蔗糖,制糖业发达,素有”甜城”之称。内江文化底蕴深厚。内江素有”大千故里”、”文化之乡”的美誉,是川中文化发达地区之一。自古以来,人文荟萃、才俊辈出,孔子之师苌弘、西汉辞赋家王褒、东汉教育家董均、宋代理学家陈抟、国画大师张大千、新闻巨子范长江、被孙中山授予四大将军之一的喻培伦大将军等都是内江彪炳史册的杰出代表。内江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受盆地和本地自然环境的影响,具有气候温和、降雨量丰富、光热充足、无霜期长的特点。冬暖夏热,雨量适中。平均气温15℃–28℃。景观:圣水寺,安岳摩崖石刻,张大千纪念馆,隆昌古湖风景区,大自然景园,重龙白云山景区,三湖白牛寨景区。